【勞工法例】公司有權限制員工服飾?可否因政治取態解僱員工?
CTgoodjobs' Editor
日前社會各界呼籲香港人,在8月27日全港著黑衣,有不少打工仔紛紛響應。不過,香港某公司則「提醒」員工當日不得穿黑衣上班,而該新聞報導出街後,引來網民熱烈討論,更有打工仔質疑公司是否有權干涉員工的穿著打扮。究竟《勞工法例》有否定明相關條例?而公司又可否因員工的政治取態,懲罰或解僱員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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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限制上班衣著 員工︰失去自主權
據傳媒報導,該公司員工日前接中層的主管通知,下令不得於8月27日穿黑衣工作,更有傳有高層表示「穿黑衣出鏡唔太好」,「提醒」員工不要穿黑衣。該員工接受傳媒訪問時坦言,收到有關指引時感覺不好,就如失去自主權。
其實公司突然限制員工衣著打扮,近日屢見不鮮,由於有僱主擔心顏色有政治意味,故要求員工不許穿著指定顏色的服飾,就如早前有國際著名公司就疑似禁止員工,戴上港產的黃色口罩,並不准職員在拍攝員工證時穿黑、黃色衫,更有傳該員工被「終止僱員合約」要脅,引起各界關注。
《勞工法例》點樣講?
就以上的問題,CTgoodjobs訪問了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專業意見。蘇律師指香港有很多行業都限制員工衣著打扮,但大多數都是從事須穿著制服的行業。例如航空公司、保安員,公司如早在簽約時,已訂定的《僱傭合約》並事先列明規定,指明員工必須遵守僱主定下的服飾指引,僱主就有權投訴員工違反《僱傭合約》,可作紀律處分。
至於假如《僱傭合約》沒有定明,而公司的《員工手冊》亦無寫清楚員工的服飾指引,蘇律師就認為僱主則沒有法定權力,要求員工穿著任何服飾。另一個例子就是,如果本身員工所屬的公司,有《僱傭合約》或《員工手冊》列明上班時的服飾,但員工在上班途中穿著黑衫,回到公司後才換上指定制服,蘇律師指僱主都難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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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否因政治取態 懲罰或解僱員工?
本港有4大歧視條例,分別《性別歧視條例》(第 480 章)、《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 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第 527 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 602 章),但蘇律師指以上條例沒有針對政治取態,所以如果僱主與僱員的政治取向有分歧而解僱員工,則不受歧視條例保障,同時《勞工法例》亦沒有提及有關條款。
不過,《勞工法例》有列明,僱主不能以不合理、不合法的原因解僱員工,例如員工參加具政治色彩的工業行動,僱主就不能以此為理由解僱員工,或者該員工本來已表明政府取態,但她是孕婦或他/她正放取有薪病假,僱主亦不能以這個理由解僱該名員工。總括而言,蘇律師指政見不同不能構成僱主即時解僱員的理由,但假若僱主跟足《勞工法例》,解僱員工時做足賠償,僱主則沒有犯法。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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