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公司減僱員人工 再迫自願辭職 有冇犯法?

【勞工法例】公司減僱員人工 再迫自願辭職 有冇犯法?
新冠肺炎影響,令香港失業率創近年新高,很多公司無法承受經濟壓力,選擇裁減員工,減省開支。僱主為保公司而採用的這些舉動,員工當然大感不滿,最近有打工仔到討論區開Post,大呻被公司減人工,再迫自願辭職,引起網友熱烈討論,更有人大鬧「公司係咪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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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爆Seed鬧爆公司
今次開Post的打工仔飽受壓力和怨氣,原因是他爆Seed表示︰「公司通知期有2個月,成日畀啲唔合理要求嘅嘢我做,放假又Order我做公司嘢,限我幾點前要做好,放假工時仲長過平時返工,已經Feel到想逼我走,有日仲出埋聲話會要求公司減我人工,究竟佢有冇犯到法?」。網友看到,立即建議該打工仔向勞工處查詢,又有人表明減人工應先得到僱主和僱員雙方同意,究竟事實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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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單方面減薪 可能違反《僱傭條例》
根據勞工處定下的《僱主與僱員指引 – 如何處理減薪及裁員》的資料顯示,僱主應先考慮其他可行的措施,代替減薪,例如暫停招聘人手,或調配現有的人手至新設的職位等,而當減薪為無可避免的情況時,僱主應跟員工坦誠磋商,並須在採取減薪此行動前,先取得僱員的同意,否則會違反《僱傭條例》下須依家支付工資予員工的規定,同時僱主亦須就尚未清付的工資支付利息。

 

 

另外,《僱傭條例》亦規定僱主在超過一個月仍未發放應有的工資時,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給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如果僱主要求僱員放無薪假,則可能須支付遣散費給合資格僱員的責任。

 

 

 
放假強迫工作 有犯法嗎?
根據《勞工法例》,僱主不得強迫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如必須要員工工作,就須另定休息日予員工。如僱主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員工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如打工仔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 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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