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業】睇清最新罰則 曾裁員、有違公眾利益將被拒絕申請
【經濟日報專訊】政府昨(18日)公布第二期保就業計劃詳情,新增了違反保就業要求的罰則,包括拒絕在領取首輪資助期間不合理地大幅度裁員的僱主,申請第二期資助,甚至取回部分或全數補貼。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昨為政策解畫稱,當局未有列明詳細罰則,是希望按個別情況處理,避免出現反效果。
為提高對大幅裁員僱主的阻嚇性,第二期計劃將新增多項條款,包括若秘書處認為僱主在第一期資助期間,裁減僱員幅度龐大,而該僱主又未能證明有意重新招聘,或未能提供其裁員的合理解釋,政府有權拒絕有關僱主第二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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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公眾利益 或要求退補貼
另外,如僱主在第一期補貼期間,曾直接或間接違反計劃目標或有違公眾利益,則其第二期申請亦有可能被拒,並且可能會被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補貼。
至於申請第二期的僱主,若被發現在第二期資助裁減僱員幅度龐大,又未有合理解釋和有意重新招聘僱員;或在補貼期內有違政策原意或公眾利益,則政府有權取回全數或部分工資補貼。
有記者問及,政府並未具體說明甚麼時候會要求退回部分補貼,甚麼時候會要求退回全部補貼。
羅致光回應指,不想具體劃一標準,是想視乎個案情況作最後決定,避免保就業計劃出現反效果,令更多人失業。
按政府昨日記者會上的公布,第一期保就業計劃的舊有罰款計算方法亦會延續到第二期計劃。包括若僱主在補貼期間,未有把領取的當月補貼全數用於支付僱員同一月份工資,則政府將會取回未有用於支付工資的補貼金額。
而如僱主在補貼期間任何一個月有支薪的僱員總數,少於承諾受薪僱員人數,則僱主須向政府繳付罰款。有關計算方法為當月的補貼額,乘以當月僱員減幅百分率,再乘以罰款百分比;有關百分比視乎僱主承諾受薪僱員人數,由10%到80%不等。
新舊條款不牴觸 同時執行
被問到會否擔心新舊罰款方式同時使用,令僱主反要用額外的金錢賠償?羅致光回應指,新舊條款並不牴觸,亦有可能同時執行,但政府最多只會收回已發放的全數的補貼,絕對不會「收突」。
羅致光又補充指,如有僱主利用保就業計劃作出違反刑事條例的行為,屆時自有刑事條例處理,與保就業計劃無關。
責任編輯:黃懌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