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工血淚史】未過試用都要一個月離職通知?老闆要求簽同意書
眾所周知,一般未過試用期的員工,首個月內離職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離職則需要不少於7天通知,或相等的代通知金。近日有讀者投稿,表示老闆要求每位員工簽署同意書,不論通過試用期與否,也需要給予公司一個月離職通知期。她對此舉動感到疑惑,奈何擔心如果不簽會被秋後算賬,於是無奈接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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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政府要求關閉不同類型的場所,相關行業也大受打擊,不少打工仔被放「無薪假」,處於零收入狀態。讀者陳小姐(化名)也身受其害,放了超過一個月無薪假,直至今個星期回復正常上班後,便收到HR同事通知,要求每位員工簽署同意書。內容是:「不論員工通過試用期與否,也需要給予公司一個月離職通知期。」
陳小姐指,當初入職簽約時,僱傭合約列明試用期為三個月,於試用期首個月內離職無需通知期,試用期內的第一、二個月內離職需7天通知,過了後試用期離職則需要一個月通知期。現在老闆要求簽署同意書,令她大惑不解。「可能因為前排放無薪假,幾個未過試用期的同事接連辭職,導致人手緊絀。所以老闆為了保障自己,減低流失率,就實行一個月離職通知的政策。」
她又說,很多同事都覺得政策不人道,不過又擔心如果不簽會被秋後算賬,甚至解僱,因此最終無奈接受。「而家經濟咁差,搵工好難,同事為咗保住飯碗,先簽這份同意書,大家都人心惶惶。」
勞工條例點樣講?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Albert So)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僱傭條例,凡在僱傭合約內明示該僱傭屬試用性質,即使合約已訂明通知期或雙方有共識,任何一方仍可在該僱傭的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蘇律師表示,事件取決於僱員本身簽定的合約是否有試用期,「因為僱傭條例很清楚列明合約是試用性質的話,不管合約已訂明通知期或雙方有共識,首個月內隨時終止該合約。」所以老闆要求所有員工簽署一個月離職通知期同意書,理論上不符合僱傭條例的精神,嚴格來說勞工法未必會承認該同意書。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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