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救護員中肺炎有冇得賠? 公務員因公受傷的福利

【工傷賠償】救護員中肺炎有冇得賠? 公務員因公受傷的福利
6月1日,本港首名醫護人員在當值期間染上新冠肺炎,患者是一名27歲的消防處救護員,而消防處在6月2日凌晨回應該名救護員確診新冠肺炎個案時,再透露有多6名救護員被視為緊密接觸者,當中有一人已出現病徵,須接受病毒測試。新冠肺炎的疫情又再引起市民關注,更有人關心救護員等公務員如在工作期中染病或因公受傷,將有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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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公受傷的補償

其實有關公務員的福利及賠償,政府均有清楚列明,如公務員在實際執行職務期間受傷,該公務員可放取有薪病假,不過是以該次受傷開始喪失工作能力起計最多24個月內放取,若情況特殊,放取的有薪病假的期限,經批准後可再延長12個月。

除了有薪病假,該公務員可獲「僱員補償」,即是如果該員工是按可享退休金條款受聘,並因受傷導致永久性傷殘,該公務員可根據有關的香港退休金法例發放的額外退休金或《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補償金;在2000年6月1日或之後,按公務員入職制度下的新試用條款、新合約條款或新長期聘用條款受聘的公務員,即可獲發《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補償金。

根據勞工處發出的《僱員補償條例》,若員工因工受傷,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須按僱員受傷的年齡及每月收入來計算,如40歲以下,可獲96個月收入;40至56歲以下,可獲72個月收入;56歲或以上,可獲48個月收入。若員工只是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向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款額應為僱員遭遇意外時每月收入與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每月收入差額的五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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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公殉職的補償
如不幸地,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期間因公殉職,並遺屬可獲以下福利︰
1. 死亡福利或退休福利
2. 未放取例假的薪金
3. 僱員補償
4. 殮葬補助金
5. 該員可於浩園安葬
6. 不符合資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或有關退休金法例領取補償的受供養父母,可獲發特惠津貼
7. 子女可繼續領取海外或本地的教育津貼,直至19歲。
8. 遺屬可繼續在部門宿舍居住,直至假設該員仍然在生時,達到正常退休年齡之止,或安排遺屬入住公屋。
9. 遺屬可繼續支取房屋津貼
10. 居港的遺屬可享醫療及牙科福利

至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其僱主須向其在生的家庭成員支付死亡補償,如已故僱員年齡為40歲以下,有84個月收入補償;40至56歲以下,有60個月收入補償;56歲或以上,有36個月收入補償。同時,僱主亦須向曾支付已故的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人士,發還有關的費用,以$87,330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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