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令加辣】擴至室內公眾地方 網民:拉低口罩、飲水算唔算犯法?

【口罩令加辣】擴至室內公眾地方 網民:拉低口罩、飲水算唔算犯法?
《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下面簡稱「口罩令」)今日(23日)起實施,為期14日,規例有效至8月5日。期間任何人在所有室內公眾地方、公共交通總站及轉乘處時,必須一直佩戴口罩,否則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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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口罩令」的適用範圍、口罩規格等,市民都有不少疑惑,其中包括「所有室內公眾地方」的定義,以及錯誤佩戴口罩、飲食、服用藥物等情況,是否屬違法。

如何定義「所有室內公眾地方」?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有關規例,昨(22日)發出的指示,任何人進入/身處以下所指的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1. 所有室內公眾地方,其中「室內」的定義是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簡稱《禁止吸煙條例》)而界定,包括在工作地方或公眾地方內的室內區域、商場、學校、街市、超級市場、公共升降機等
2. 屬《禁止吸煙條例》附表所指定為禁止吸煙區的公共運輸設施的公眾地方
3. 屬《禁止吸煙條例》附表2第21項所指定為禁止吸煙區的巴士轉乘處和毗連的設施的公眾地方,包括位於海底隧道繳費廣場兩旁的海底隧道巴士轉乘處,連同毗連的樓梯,以及毗連的行人天橋的部分
4. 在公共交通工具、港鐵已付車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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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或在特殊情況下沒有佩戴口罩,是否屬違法?

不少網民都提出,如果有人拉低口罩、飲食,或有特殊需要,如讀唇等,沒有正確佩戴口罩,到底是否屬違法。
根據規例,佩戴口罩是指「口罩以覆蓋其口和鼻,並使口罩貼着其鼻、下頦和臉頰」,而口罩規格包括可作以下2項用途而設計或製造的覆蓋物品:
1. 以覆蓋口和鼻的方式佩戴
2. 以保護佩戴者免受感染或空氣污染

另外,規例亦有列明豁免情況,包括:
1. 該人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病、損害或殘疾,而不能戴上、佩戴或除下口罩,否則或會對其帶來嚴重困擾
2. 讀唇溝通
3. 該人有合理必要不佩戴口罩,以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受傷害(如運動期間佩戴口罩會使該人身體不適)
4. 飲食,包括用藥及保持個人衞生
5. 公職人員在執行其職能的過程中要求除下口罩/因為業務目的而有合理必要核實該人身分
6. 於受僱工作期間正進行某活動,而該活動合理地需要不佩戴口罩方可進行,或合理地需要除下口罩以戴上或使用其他裝備方可行
7. 接受牙科治療/關於面部任何部位的個人儀容護理的服務(理髮除外)
8. 未滿2歲的人

細則可參閱《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 5A 條下合理辯解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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